澳洲科研税务激励政策
澳大利亚政府为了鼓励企业从事和增加科研活动,制定了科研税务激励政策(R&D Incentive)。 该政策针对符合要求并已注册的科研活动,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当于科研支出金额大约43.5%的现金补贴或43.5%的超额税务抵扣。
案例概览
最近,联邦法院在TDS Biz Pty Ltd v FC of T, 2023 ATC ¶20-871 [2023] FCA 710案中的判决强调,购买非成品的商品或服务,可以构成需要注册研发税收激励 (RDTI)的支持性研发活动。如果该活动在海外完成,则需要在该活动开始前取得海外科研活动许可,方能获取此项海外支出的科研税收激励。
该决定提醒您在 RDTI 流程中尽早寻求建议和确保合规,避免影响科研税务激励的结果。
案例详情
在这个案例中,TDS自2014财政年度开始设计和开发电动三轮车,并将此项活动的各个环节都登记为研发活动。但是,TDS从中国采购了一些由中国服务提供商按照TDS规格定制的车辆和电气零部件,对于这部分采购,TDS并没有单独作为海外科研活动进行申请并获取许可,只是将这部分支出直接作为科研成本进行了科研税务激励申报。
为了符合研发税收抵扣资格(RDTI) ,所有科研活动和支出都必须发生在澳大利亚境内,科研主体才能获取相应的科研税收激励。单独在澳大利亚境外为研发实体进行的研发活动必须在活动开始之前获得海外活动许可。也就是说,如果活动开始之前没有获得海外活动许可,则没有权力或自由裁量权去稍后获得这些结果。 TDS并未针对在中国开展的工作获得海外活动许可。
经过专员的审查,确定从中国购买的车辆和电气元件的行为是应该注册的支持性研发海外活动。税务局拒绝将海外支出作为研发支出,而是将其作为一般扣除 (这将导致TDS退回已经获取的科研税务激励现金和相应利息,或降低科研支出的抵减金额)
TDS以主张, 海外支出只是 “仅从中国采购部件和零件以支持核心研发活动”, 因此,不需要海外活动许可,因为他们没有在澳大利亚境外进行研发活动。TDS基于此对专员的修订评估提出异议,但异议被驳回。
在行政上诉法庭(AAT)的审查中,发现组件部件的开发完全是在海外进行的相对独立的支持性活动,并且由于没有预先的海外活动许可,它们不符合RDTI的资格。在AAT事实调查结果中表明,这些活动远不仅仅是 “单纯的供应” ,还涉及到“设计、开发和制造等等用于项目原型的组装”。
该决定被上诉至联邦法院,联邦法院也做出了对税务专员有利的决定。联邦法院的推理有所不同,它重点关注了“支持性研发活动” 这一概念的广泛含义,并发现它可以扩展到生产商品或服务的活动。
法律条款
“……支持性活动并不一定需要涉及实际的研发,只要满足第355-30(2)条中规定的其他条件……只要支持性研发活动与核心研发活动直接相关,那么它们可能扩展到并非核心研发活动的其他活动……生产商品或服务的活动,或与生产商品或服务直接相关的活动,前提是这些活动是为了支持核心研发活动的主要目的而进行的。”
要点总结
此决定提醒我们在申请研发税收抵扣资格(RDTI)流程之前——也就是在开始活动之前,尽早寻求咨询,并确保在提出申请前明确满足法律要求。
这个决定阐明了对于RDTI目的而言,一个支持性研发活动应该包括什么内容——采取了一个广泛的定义,这对大多数RDTI申请人来说将会有所帮助。值得注意的是,支持性研发活动与核心研发活动之间的关系仍是调查的重点,并且这通常需要进行详细且仔细的分析。
在该裁决中,联邦法院维持了税务专员(专员)驳回 TDS Biz Pty Ltd (TDS) RDTI 索赔的决定,因为在海外进行的支持性研发活动并未按要求被海外活动许可涵盖。 TDS 单纯地认为,在海外采购其电动三轮车原型的零部件仅仅是采购仅在澳大利亚进行的活动所需的零部件,因此,不构成 RDTI 中的“活动”。
对于那些使用海外供应商的人来说,这一决定确实意味着在申报与这些供应商相关的支出时应谨慎行事,并且应尽早寻求建议,以了解是否应该寻求海外调查结果。
结语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看到了研发税收抵扣资格(RDTI)申请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作为一家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Wis Australia的团队和专家深知研发税收抵扣(RDTI)对于在澳企业的重要性,并且在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如果您需要帮助,在开始申请之前,请随时联系我们。作为专业的咨询服务提供商,我们将为您提供明确的法律要求和海外调查结果的指导,确保您的申请顺利通过。与我们合作,您将获得专业的支持,使您的企业能够充分享受研发税收抵扣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