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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最新R&D税收规则解析:如何最大化您的研发项目优惠,优化财务表现

澳大利亚税务局(ATO)最近发布了有关研发税收激励项目(R&D program)的规则更新,涉及多个关键方面,包括研发支出与关联公司、研发活动的执行对象、集团总营业额、海外支出以及支出风险。 这些变化对澳大利亚企业的研发项目产生了直接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会计师的视角为您解析这些规则的细节,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并遵守它们。


内容摘要:

  • 研发支出与关联公司

  • 研发支出的执行对象

  • 集团总营业额

  • 海外支出

  • 无风险支出

R&D Expenditure to Associ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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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支出与关联公司

首先,让我们来谈谈研发支出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根据最新规定,向关联方支付的研发费用只能在当年进行申报,除非研发实体做出不可撤销的选择。此外,ATO明确了以下行为不会被视为向关联公司支付费用:

  • 将关联公司欠款转化为贷款。这并不等同于支付, ATO将认定这笔款项未付款。

  • 研发实体和关联公司签订许可协议,其中关联公司应支付的许可费用被用来抵消研发实体为研发服务所欠的款项。在其他非公平交易安排中,交易金额通常高于其市场价值

  • 人为设置的循环式交易,旨在获取税收优惠。


对于这些安排,研发实体将无法申报研发名义减免。


研发支出的执行对象

要获得研发名义减免,研发活动还必须是为注册了这些活动的研发实体而进行的。如果研发活动不是为研发实体进行,或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其他实体进行的,那么支出就无法被名义减免。


为了确定是否满足“为执行对象”规则,ATO会综合评估以下几个方面:

  • 谁受益于研发活动,并需要考虑谁承担财务风险

  • 谁拥有研发活动的结果

  • 谁控制研发活动的进行


R&D activity

集团总营业额

要有资格获得研发退税的现金返还政策,研发实体的集团总营业额 必须低于2,000万澳元。如果集团总营业额 超过2,000万澳元,就不符合获得研发退税的现金返还政策资格,但仍可将相关财年的税务亏损结转至下一财年。


此外,对于由豁免实体控制50%或更多的研发实体,无论其集团总营业额如何,均不符合获得研发退税的现金返还政策资格,但同样可以将相关财年的税务亏损结转至下一财年。


海外支出

海外支出只能用于在海外进行的活动,前提是实体已经获得来自工业、科学和资源部(DISR)颁发的海外调查(Overseas Finding)许可。如果没有获得海外调查结果,申报者必须证明工作是在澳大利亚进行的,而不是外包或在海外进行的。


overseas activity

无风险支出

支出如果不存在风险,就无法根据研发税收激励计划进行名义减免。支出不存在风险的情况包括:

  • 在支出发生时,如果研发实体可以合理地预期将获得一定数量的对价(与支出相关性测试)

  • 不考虑支出所产生的活动结果,研发实体仍然可以获得回报(结果测试)


如果研发实体获得资助或合同来执行活动,那么支出通常不会存在风险。

 

Wis Australia提供一站式的会计审计和咨询服务,在确保遵守最新的研发计划完整性规则方面,我们将竭尽所能为您提供支持和帮助。如果您或您的公司需要更多关于R&D计划的信息,或者需要专业的会计和研发支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期待着为您提供支持,一起推动创新和经济增长,助您在澳大利亚的业务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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