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朋友的会计师建议,他们可以通过使用公司现金来抵消个人抵押贷款,从而减少不可减免债务的利息,然后在6月30日之前将现金转回公司。这是一个可行的策略吗?
听起来是不是很完美??
但实际情况是,您正在使用公司的资金来获取个人利益。
这样做一次可能不会引起注意,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这种抱有侥幸心理的行为,很有可能会按照澳洲税法第7A条款的规定视为未缴税的股利。
其中,109R条款就对这种情况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你向公司的还款将被忽略,这意味着,除非签订了合规的贷款协议,否则可能会因最初从公司借入的资金而触发被视为收到公司股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最低贷款还款,以防止发生被视为收到股利的情况。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方便大家更好的理解。
假设您是公司的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并于2022年7月1日从公司借款。这种贷款通常会纳入第7A条的范围,但如果该贷款在公司的2023年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和实际提交日期之前全额偿还,则可以避免被视为收到股利。
但是,如果您偿还了贷款,但在偿还时计划将来从公司借入相同或更大的金额,则还款可能不会被认可,除非还款金额将纳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用股息或董事费用抵消贷款余额)。
第109R条可能适用的最常见情况之一,是将资金从公司银行账户中取出,并存入董事的抵押贷款抵消账户中。即使在年底之前将资金转回公司,如果这种模式重复出现,仍有极大的风险触发109R条款。也就是说,这些资金将被视为未缴税的股利并作为个人应纳税收入征税。
所以,尽管使用公司贷款偿还抵押贷款可能听起来是一个不错的计划,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法律问题和不必要的税务后果。因此并不建议采用此类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