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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遗产规划、处理遗产继承或管理企业继承时,相关的税务问题可能会非常复杂。学习了解继承财产所涉及的重要税务问题,可以有效避免未来代价高昂的意外。
继承现金
如果继承人直接继承现金遗产,尤其是澳元(AUD)现金,通常不会涉及任何直接的税务问题。从税务角度来看,这是遗产继承中较为简单的部分。
继承资产
当财产或股票等资产的所有权在死亡后转移时,通常会被收取资本利得税(CGT),不过税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其可以被豁免。基本原则是,因去世而产生的资本收益或损失一般不计算在内,除非资产被转移给以下对象之一:
免税实体(如果是具备可扣除捐赠人资格的慈善机构,则有一些例外情况);
合规的养老金基金受托人;
外国实体,且该资产不属于应纳税的澳大利亚财产。
如果资产转交给立遗嘱人的法定个人代表(即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继承人,而继承人不属于上述实体,则适用免税。
一旦资产转移给继承人,继承人在出售该资产时需要仍需留意其潜在的税务问题。
股票继承
如果继承了股票资产,税务情况会因股票购买时间和立遗嘱人去世时的税务居民身份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1985 年 9 月 20 日后购买的股票: 如果股票是在 1985 年 9 月 20 日之后购买的,则成本基数为原始购买价。例如,如果立遗嘱人在 1997 年以 17.82 美元的价格购买了必和必拓的股票,那么当继承人出售这些股票时,计算资本收益时就应以购买价格为基准。
1985 年 9 月 20 日前购买的股票: 如果股票是在引入资本利得税之前购买的,其价值将重置为立遗嘱人死亡时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立遗嘱人在 2024 年去世时股票价值为 45.96 美元,那么继承人未来的任何资本收益都以该价值为基准计算。
如果立遗嘱人去世时不是澳大利亚居民,资产成本通常以其去世当日的股票市值为准。
房产继承
当继承一处住宅房产时,出于纳税目的,继承人将被视为在前房主去世之日获得该房产。通常情况下,您将继承房产的资产成本。但是,如果该房产是立遗嘱人的主要居所,则有一些特殊规定允许免征资本利得税 (CGT)。如果房产是立遗嘱人的主要居所,且未用于创造收入(如未出租),则可能有资格获得全额 CGT 豁免,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房屋在立遗嘱人死亡之日起两年内被处置;或
从立遗嘱人逝世之日起到住宅被处置为止,该住宅是以下一个或多个人员的主要住所:
死者的配偶(除非他们已分居);
根据死者遗嘱有权居住该住宅的个人;或
处置住宅的继承人。
例如,如果一个房产是立遗嘱人的主要住所,且符合全额主要居所豁免条件,那么如果继承人在两年内出售这处房产,将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CGT)。但是,如果您在 10 年后出售该房屋,那么所产生的资本利得税( CGT)的影响将取决于继承房产之后该房产的使用情况。
如果立遗嘱人在去世前并未居住在该房产中,且选择继续根据 “缺席规则 ”(absence rule)将该房产视为其主要住所,则仍有可能适用全额免税。举例来说,如果立遗嘱人在养老院居住了几年,但仍将该房产作为其主要居所,即使该房产已出租,也可适用该条例。
如果立遗嘱人去世时不是澳大利亚税务居民,且房产购于1985 年 9 月 20 日之后,资本利得税(CGT )征收的资产成本通常以立遗嘱人支付的购买价为基础。
境外房产继承
对于那些从去世的非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处继承了外国财产或资产的澳大利亚税务居民而言,资产成本通常被视为被立遗嘱人去世时财产的市场价值。例如,如果澳大利亚继承人从英国的叔叔那里继承了一套房产,那么资产成本很可能就是英国叔叔去世时房子的价值。
如果继承人从出售该资产中获利,继承人需要检查是否有资格享受 CGT 折扣,该折扣可能低于 50%。如果您在另一个国家也要为该收益纳税,您通常可以使用税收抵消来降低您在澳大利亚所需缴纳的税款。
处理遗产相关的税务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 税务和资产价值变化可能在未来对遗产分配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的专业团队。我们将密切关注相关最新的税务法规,为您提供及时准确的指导。